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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木材加工业虚开发票典型特征(含9大判定虚开证据要点)

德新税悟
2024-08-28


德新税悟注:木材加工业是传统农产品加工业,实际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生产锯材、板材或家具制品对外销售,涉税业务中涉及到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农产品进项税额、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多项风险高发点。本文搜集整理了中国税务报关于木材加工企业涉税风险问题的相关报道,希望能对加强木材加工企业涉税风险防范有所帮助。
目录:
案例一:中国税务报《业务追踪,揭开企业木材旺销秘密》

案例二:中国税务报:【税案】赌徒“玩”虚开,这“把”输大了

案例三:中国税务报:【以案说法】企业不缺钱账上却有大笔借款,为啥要这么做?
案例四:税务处理决定书(含9大判定虚开证据要点)




案例一:


中国税务报《业务追踪,揭开企业木材旺销秘密》

作者:张鲲翼 鲁海燕 常成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公安机关协作,破获一起木材加工企业虚开发票案件。目前,涉案5名违法人员均已落网。

  

  不久前,广西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人员分析企业涉税信息时发现,广西来宾市GF木材公司涉税数据异常:该企业短短1年时间对外销售加工木材达7000万元,但检查人员却发现企业水电耗费极少其增值税税负率也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此外,该企业的销售客户大部分远在深圳、江苏和北京等地,木材企业不惜高额运费,舍近求远销售木材,并不符合当地企业经营常理。

  

  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具有虚开发票重大嫌疑,于是与警方成立专案组共同调查。办案人员决定从票流入手,通过核查企业上下游业务情况,确认GF木材公司是否具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办案人员选择了为该公司提供原木的部分上游农户走访调查。受调农户均表示,从未向该公司销售过原木。调查结果显示,GF木材公司向上游33名农户购买原材料的业务纯属虚构,其为这些农户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另一组办案人员对该公司位于广州、北京等5个省市地区的下游46户购货企业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有25户下游企业主营的木材产品是层压板,根本不是GF木材公司生产加工的薄板材产品,GF木材公司与这25户企业无真实业务,其向这些企业开具的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至此,GF木材公司虚开违法事实得到确认。经查,该企业虚构进项,向33名农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434份,涉及金额4011万元。同时,虚构购销业务,向深圳M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0份,涉及金额4154万元。随后,专案组对GF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业务经理吴某某,以及涉案中间人梁某、蔡某等5人进行了抓捕。在讯问中,黄某某等人均对其虚开发票、非法牟利的活动供认不讳。目前,黄某某等4名涉案人员被检察院批准逮捕,1名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案例二:

中国税务报:【税案】赌徒“玩”虚开,这“把”输大了

近日,曾任湖北省仙桃市某乡镇干部的鄢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原因是鄢某涉嫌巨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长异常一企业进入稽查视线

  

  仙桃市地处湖北省中南部,林业不发达,出口没优势,而就在这个地方,一家主要经营皮革制品及出口家具的企业快速崛起。

  

  这家名为JP公司的企业,注册资本只有53万元,成立不到3年,年销售收入近3000万元,但其年度税负仅1.21%,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3%的水平。这些异常引起主管税务机关风险分析人员的注意。

  

实地检查场地与申报规模不符

  

  带着疑问,税务检查人员来到JP公司。呈现在其面前的是:在不大的场地上立着简陋的厂房,里面有几名员工,摆着两套家具样品。这样“小气”的场景,显然与该公司纳税申报理应匹配的“大”规模很不相符

  

  翻阅其账簿,检查人员发现上面显示该公司购进了木材,生产并销售了家具,也有银行流水记录。“你们公司的账目真实吗?是不是有虚开发票行为?”检查人员询问。

  

  JP公司负责人鄢某断然否定,信誓旦旦地表示公司一直合规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查看账簿发现银行回单印章有假

  

  仔细检查JP公司的账簿凭证资料,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细节:该公司每张银行回单上的印章都非常清晰。而在实际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每天要给大量回单盖章,难以每次都蘸印泥,通常盖上的印章都很浅且模糊。“该公司银行回单上的印章清晰,会不会是其自行盖章,银行流水有假?”检查人员心中猜测。

  

  通过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JP公司的财务数据漏洞百出:购进量与采伐证不匹配,企业收购原木43157立方米,而能提供的采伐证仅1296立方米;产量与物耗不匹配,折算下来,其木柜、木桌、木椅等产品平均每件耗原木1.484立方米,明显超出小件家具的通常耗材量;产量与委托油漆加工合同不匹配,该公司无油漆加工车间,委托油漆加工合同6笔共1.74万件,而账簿反映该公司成品有2.9万多件。

 

调查取证揭开JP公司虚开真相

 

  综合分析案情后,检查人员多方调查取证。

  

  走访账簿上记载的6个收购对象,检查人员得到的结果是:除有1人表明曾向JP公司销售少量木材外,其余5人均否认有向JP公司销售原木的行为。在武汉市调查期间,一家委托油漆加工企业还向检查人员出具了“从未承担过JP公司委托油漆加工业务”的书面证词。

  

  在对JP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调查取证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每收到一笔汇入款项,很快就转入鄢某或余某的个人账户,鄢某的个人账户资金也流入余某的账户,余某是与JP公司有购销关系的福建某商贸公司的业务员。

  

  所获证据表明,JP公司以出口家具为名,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

  

税警联合主要嫌疑人全部被抓

 

  检查人员锁定了充分证据,但案件主要嫌疑人鄢某逃跑。仙桃市税务部门立即请求公安部门协助,鄢某很快被列入追逃名单。

  

  此后不久,公安人员在武汉市一地铁口将鄢某抓获,同日仙桃市公安局将鄢某刑事拘留。接着,JP公司股东魏某、会计刘某相继被刑事拘留,仙桃市检察院下达了批捕文书。


  

  调查取证和公安询问笔录证实,鄢某曾是仙桃市某乡镇的干部,退职后染上赌瘾,欠下高额赌债,于是找到JP公司控制人魏某,商定由魏某提供场地、厂房和设备,鄢某以JP公司的名义对外虚开发票,每月给魏某2万元好处费。

  

  截至案发,鄢某、魏某等人以JP公司的名义先后向深圳某工贸公司、福州某商贸公司等7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15份,金额3172万元,税额539万元,鄢某等通过个人账户获得赃款150万元。

  

  总结此案的办案心得,一位检查人员表示,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违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税务人员要善于结合实际发现异常信息,发现异常后及时核实,在检查过程中有时候要跳出查账取证的局限,注意放宽视野,从细节寻找破绽,并及时寻求公安和检察部门的支持。本案从发现线索到侦破、将主要嫌犯抓获,就是沿着这一思路实现的。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19年9月17日B1版



本报记者 徐卫兴 通讯员 陈芳 路遥

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三:
中国税务报:【以案说法】企业不缺钱账上却有大笔借款,为啥要这么做?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不缺资金,但M木材公司却出现大笔借款。这个微小的疑点没有逃过检查人员的眼睛,一番内查外调后,检查人员揭开了企业借款背后的秘密。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国税局对M木材加工公司实施税收检查,检查人员以企业异常借款为线索,通过核查企业人员银行账户,外调企业客户业务,最终查实该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69.9万元,涉及税额317.9万元。目前,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张某、会计杨某已被公安机关批捕,案件已进入司法诉讼阶段。

  

蹊跷的大额借款

  

  检查人员查阅M公司2015年度账簿凭证及有关涉税资料时发现,该企业客户较少且业务集中在江苏地区。检查人员在企业账面货物流、发票流两个重点环节的检查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于是把重点放在了对企业资金流的检查上。

  

  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账簿中“其他应付款”科目2015年末余额为1200多万元,其中,M公司从关联企业H公司共借款980多万元。明细账簿显示,两家关联企业检查年度内资金借款、还款往来十分频繁。

  

  按照常规,木材加工企业在经营中一般先预收客户部分定金,然后根据所签合同进行木材加工。因此木材加工企业生产流程和行业特点,导致企业不会出现因为资金周转紧张而需要大量借款维持生产的现象。面对检查人员的疑问,M公司会计含糊其辞,并且无法提供有关借款资料。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经营情况仔细分析后认为,M公司疑点突出,决定对其关联企业和相关业务深入核查。在对M公司关联企业H木材加工公司进行调查后,检查人员发现M公司和H公司两家企业虽法定代表人不同,但是实际经营控制人均为张某,两家企业的会计也均为杨某。

  

外调协查取证据

  

  检查人员根据M公司、H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显示信息,依法调阅了两家企业对公账户,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网银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企业对公银行交易明细显示的资金往来情况与其账簿数据一致,但在核查企业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时发现,关联企业H木材加工公司“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曾有2187.8万元资金转到会计杨某个人银行账户。

  

  通过对企业会计杨某个人网银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深入检查,检查人员发现,杨某在取得2187.8万元资金后不久,即通过个人网银将款项汇至江苏省S木材制品公司,而S公司与H木材加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但却是M木材加工公司的重要客户。

  

  M公司与H公司为关联企业,两家企业会计均为杨某,且调查显示两家企业与江苏企业存在资金回流现象,种种迹象表明,M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嫌疑。

  

  为获取M公司对外虚开的确凿证据,检查人员马不停蹄奔赴江苏S木材公司开展调查。在当地税务机关的积极配合下,检查人员获得了M公司与S木材公司无货物交易、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违法虚开落法网

  

  掌握M公司虚开发票的证据后,平邑县国税局迅速与公安机关协作,组成联合专案组对M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企业会计杨某进行了抓捕。面对检查人员提供的银行对账单和大量涉案单据等证据,M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了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据查,2015年1月~2015年8月,M木材加工公司共向江苏S木材制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5份,涉案金额共1869.9万元,税额317.9万元,价税合计达2187.8万元。S木材制品公司拿到M公司发票后全部认证抵扣增值税税款,并于2015年3月、2015年6月和2015年8月分3次将2187.8万元汇至M公司对公银行账户。

  

  张某按双方约定扣除4%开票费后,将剩余的2100多万元以借款归还名义分期“偿还”给平邑县H木材加工公司。随后H公司会计杨某通过个人账户该笔资金汇返给江苏S公司。

  

  至此,经过1个多月时间不懈追查,M公司大额借款的秘密最终被检查人员破解,一起虚构交易业务,通过关联企业以归还借款名义回流资金的虚开发票案件水落石出,等待涉案人员张某、杨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作者:贠相忠 李勇

来源:中国税务报



案例四: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1〕01027号
发布时间:2021-08-06 13: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木制品加工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淮税一稽处〔2021〕4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8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42号
涟水***木制品加工厂:(纳税人识别号:913208***Q4F26)

我局(所)于2019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12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306份,合计金额16927320.8元,合计税额1749416.05元。

你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共计开具正常票323份,其中有306份在发票开具时候未填写销售人身份证号码(即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并且上述306份发票中有114份所填写的销售人姓名(即销方纳税人名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2021年4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相应的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邮寄送达被退回后,于2021年5月8日在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了公告送达,至2021年6月8日一个月期满。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⑴生产经营中大部分为大额现金交易,采购为全现金交易

截至2019年5月31日账上采购为全现金收购,已支付现金14279563.83元。账上销售涉及下游购方105户,银行收款共有9户,账上未付款16户,现金收款80户。

⑵票款大部分不一致

截至2019年5月31日账上销售涉及下游购方105户,票款金额一致共计30户,票款金额不一致共计75户。其中未付款16户。

⑶电耗与产能严重不匹配

你单位账上无电费支出。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宋***解释称与涟水启力木制品加工厂共用其发生的电费,但无法提供出每个月通过微信转账向涟水启力木制品加工厂支付电费的对应银行流水证明。涟水启力木制品加工厂2017年账上无电费支出,其实际经营人所提供的资料并不能证明2017年该公司借用淮安杰辉防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户头缴纳了相关电费。根据对方提供的产品耗电率数值,2018年涟水启力木制品加工厂实际发生的电费仅达到自己厂的预估耗用标准。

⑷无运费支出

截至2019年5月31日,你公司账上无电费支出。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人宋***的《询问笔录》表明运费全部由本方承担,支付方式为全现金交易且未入账。

⑸除工资外无生产经营的相关费用支出

截至2019年5月31日,账上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发生额为0,管理费用发生269100.79元,发生明细全部为工资支出。

⑹固定资产无发票入账且为全现金购买

账上固定资产304400元,根据你单位实际经营人宋***的《询问笔录》表明大部分由宋***从山东购买。所有固定资产均没有发票入账,除了叉车有合同其余没有合同。买设备付款全部通过现金交易。

⑺购销大部分无合同且已有的合同签订的数量、金额与实际发生不一致

你单位采购均未签订采购合同,销售提供了江苏威同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九家客户的销售合同,其余无法提供。所提供的九份合同所对应的实际开票数量、金额,与所提供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数量、金额相差甚大。所有运输未签订合同。

⑻存在资金回流

你单位存在资金回流,涉及下游扬中市凯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扬中市环宇氟塑电器有限公司、江苏优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涉及回流资金5笔。

⑼与交易方的收付款情况严重不符

扬中市环宇氟塑电器有限公司账上显示余款挂往来未付款,你单位账上显示余款通过现金已结清。

二、处理决定

1、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306份,合计金额16927320.8元,合计税额1749416.05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九条之规定,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所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300213.44元,2018年增值税1154166.1元,2019年增值税295036.51元(具体按月明细见附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规定,上述收购业务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补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827328.88元,补缴2018年个人所得税3489296.42元,补缴2019年个人所得税951109.78元。

2、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涟水***木制品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67份,其中正常票253份,票面金额15603303.11元,税额2523165.54元。其中开具给扬中市凯博新材料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面金额511826.32元,税额73520.18元,定性虚开;开具给扬中市环宇氟塑电器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面金额413794.83元,税额66207.17元,定性虚开;开具给江苏优锐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500030.18元,税额80004.82元,定性虚开。上述共计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票面金额1425651.33元,税额219732.17元。其余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230份,票面金额14177651.78元,税额2303433.37元,定性涉嫌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涟水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2021年8月3日


(转载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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